熱門關鍵字: 紡織和鞋材及皮革, 玩具及嬰童用品, 電子電氣, 智慧設備及機械, 軌道及交通產品,

歐盟發佈指引幫助企業符合6月1日生效的新含鉛量限制

歐盟發佈指引幫助企業符合61日生效的新含鉛量限制

2016525日,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佈指引,協助企業配合歐洲委員會第2015/628號規例所訂的新含鉛量限制規定。這些規定已納入歐盟REACH法規,即《化學品註冊、評估、授權和限制法規》。新限制於201661日生效。
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闡明第2015/628號規例的用語。某些字句解釋得更清楚,如物品中接觸得到的部件在正常情況下使用在可預見情況下使用,以便公司在物品製造、標籤及包裝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。此外,指引還提供一份並非詳盡的物品類型及子類型列舉清單,說明何者納入或不納入含鉛量限制範圍。同時,還有圖片及圖表,有助認定何謂物品部件。
簡單來說,第2015/628號規例規定,向公眾銷售或供公眾使用的物品不得含鉛及其化合物。物品或物品部件若符合以下3項條件便會被禁:
(1)
向公眾提供並且含鉛或鉛化合物,其含鉛量以重量計等於或超過0.05%
(2)
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可被兒童放入口中;
(3)
未列入注明豁免清單內。
如果物品符合一定尺寸及形狀標準,則屬接觸得到,並有機會被兒童放入口中。上述第二項條件所說的可被放入口中,是指物品或物品部件的長寬高任何一邊小於5釐米,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。
至於什麼算是接觸得到的物品,指引遵循關於玩具安全的歐洲標準EN 71-18.10條規定訂明的方法界定。兒童是指鉛暴露風險高的組別,即636個月大的小孩。
第二項條件是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。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是指與物品主要功能相關的情況。若物品供應商已經書面上(如在標籤上)明確勸喻,應避免某種特定用途或使用方式,則這些用途在定義上便不屬於在正常情況下使用。
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是指,由於物品的功能或外觀,其使用情況是可以預期的。兒童能否將物品或物品部件放入口中,則要考慮物品的性質和功能,按每個個案來決定。例如,某些物品存在明顯的危險(如易燃),幾乎只會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,因此,被兒童放入口中就是不可預見的情況。
同理,多類物品由於其性質或不易取得也排除在外。不會向公眾提供的物品不在限制範圍之內,僅供專業或工業用的物品也被排除
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nps.tw/a/faguizhongxin/RoHS0831.html

相关阅读

东莞总部

400 000 1015

npslab@npslab.com